越通社河内讯——根据越南国家银行第27/2025/TT-NHNN号通知要求,自2025年11月1日起,金额超过5亿越南盾的境内电子转账,或金额达到及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跨境电子转账,须按规定向越南国家银行进行申报。此外,具有可疑特征的交易也纳入申报范围。该项申报责任主体为商业银行、支付中介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

图自越通社
该通知是对《反洗钱法》部分条款的具体实施指引,并对现行第09/2023号通知中仍有效的部分予以继承和完善,旨在解决申报主体及管理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
根据第27号通知,金融机构需对单笔境内转账金额达到或超过5亿越南盾(或等值外币)的交易,以及涉及境外组织、金额在1000美元及以上的汇兑业务统一上报至反洗钱局。同时,所有具有可疑迹象的资金转移也属应报范围。需强调的是,该项申报义务主体为金融机构,而非办理转账业务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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