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生产、加工、出口纺织、皮革、电能、电子产品、农、林、盐、水产制品;
b) 生产、提供电能、电信、炼油;供排水;
c) 若需要具有高等专业技术水准以便解决工作但劳动市场无法及时、充分提供;
d) 若要解决紧迫的工作,由于临时性质、物料、产品的时间而不能延迟或以便解决因预料外的客观因素如气候后果、天灾、火灾、真正、断电、缺乏物料、生产链技术事故而发生之事;
đ) 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4. 当依照此条第三款规定组织加班时,雇佣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省级人民委员会的劳动专业机关。 5. 政府具体规定此条。
第一百零八条特殊情况的加班
雇佣者有权要求劳动者在任何工作日加班而不被限制加班小时数(本法典第一百零七条)而且劳动者不可拒绝若是以下其中一种情况:
1.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鼓动命令保证国防安宁任务;
2. 实施其他事项以保护人们姓名、机关、组织、个人的资产、克服天灾、或爱、危险疫病以及灾难的后果,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定的生存、身体健康之危机除外。
第二目休息时间
第一百零九条工作时间中途休息
1. 劳动者依照本法典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时间工作,若从 06 小时以上 01 日,休息时间最低是持续 30 分钟,值夜班的话休息时间为持续 45 分钟。
若劳动者持续倒班工作 06 小时以上,中途休息时间会计入工作时间。
2. 此条第一款规定休息时间除外,雇佣者给劳动者安排每次休息并记入劳动规则。
第一百十条轮班休息
劳动者倒班工作在轮班之前可休息最少 12 小时。
第一百十一条每周休息
1. 每周,劳动者可休息最少连续 24 小时。在特殊的情况下,由于不可每周休息的劳动周期,雇佣者有责任保证劳动者平均 01 个月休息最少 04 日。
2. 雇佣者有权决定安排每周休息日为周日或其他日子并记入劳动规则。
3. 若每周休息日和本法典第一百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之假日重复,劳动者可在下一日补假。
第一百十二条假日
1. 劳动者可在以下假日带薪休息:
a) 元旦节:01 日(公历 01 月 01 日)
b) 春节:05 日
c) 南方解放日:01 日(公历 4 月 30 日);
d) 国际劳动节:01 日(公历 5 月 01 日);
đ) 国庆节:02 日(公历 9 月 02 日以及前或后一日);
e) 雄王祭:01 日(阴历 3 月 10 日)。
2. 来越南工作的外国人除了此条第一款规定的所有假日,还可以多休息 01 日其国家的民族春节以及 01 日国庆节。
3. 每年根据实际条件,政府首相具体决定此条第一款đ、b 项规定的假日。
第一百十三条年假
1. 依照劳动合同,劳动者给雇佣者工作满 12 个月就可年假,带薪休息如下:
a)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工作的人有 12 日;
b) 未成年劳动者、残疾劳动人、从事艰难、毒害、危险工作的人有 14 日;
c) 从事特别艰难、毒害、危险工作的人有 16 日。
2. 劳动者给雇佣者工作未满 12 个月,年假日数相应于从事月数。
3. 若辞职、失业而未休年假或未休完年假,雇佣者应结算未辞职的工资。
4. 雇佣者有责任参考劳动者意见后规定年假表并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劳动者可与雇佣者协商分成多次休息或合计最多 03 年的休息日。
5. 年假还没到发工资日期时,依照本法典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劳动者可预付薪金。
6. 休年假时,若劳动者使用陆地、铁路、水路的运送工具而往返路程的日数多于 02 日,从第 03 日起,行车时间不是年假的一部分并且只计算一年 01 次休息。
7. 政府具体规定此条。
第一百十四条根据工作资历增加年假
给一位雇佣者工作每满 05 年,本法典第一百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之年假日数会增加 01 日。
第一百十五条因个人原因休假、无带薪休假
1. 若是以下其中的一种情况,劳动者可因个人原因带薪休息并应通知雇佣者:
a) 结婚:休息 03 日;
b) 亲生孩子、领养孩子:休息 01 日;
c) 亲生父母、养父母;丈夫或妻子的亲生父母、养父母;丈夫或妻子;亲生孩子、领养孩子去世:休息 03 日。
2. 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亲生哥弟姐妹去世;父亲或母亲结婚;亲生哥弟姐妹结婚时,劳动者无带薪休假 01 日并应通知雇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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