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内务部第636/QĐ-BNV号决定,外国人在越南工作的劳动许可证延期手续由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一、办理流程:
步骤一:在劳动许可证到期前至少5天但不超过45天,用人单位应向外国人预计工作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延期劳动许可证。
步骤二:自收到完整合法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完成劳动许可证延期审批。如不予延期,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并说明理由。
针对《第152/2020/NĐ-CP号法令》第2条第1款a项规定的外国劳动者,在劳动许可证延期成功后,用人单位与外国劳动者必须在预计继续工作之日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并将合同(原件或认证副本)提交至已办理延期的主管机关。
二、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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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共邮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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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平台(若地方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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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直接前往外国人预计工作所在地的省级行政服务中心提交。
三、申请材料组成与份数:
1. 材料组成(每项为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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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出具的延期申请书(按照《第152/2020/NĐ-CP号法令》附件I之Mẫu số 11/PLI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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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彩色照片(4cm x 6cm,白底,正面照,头部不戴帽子、不戴墨镜,拍摄时间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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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仍在有效期内的劳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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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使用需求批准书(除豁免确认需求的情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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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认证的护照复印件,或由用人单位确认的有效护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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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152/2020/NĐ-CP号法令第9条第2款规定提供的健康证明或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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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9条第8款规定提供的证明外国人继续按原劳动许可证内容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文件(不适用于第2条第1款a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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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包括劳动许可证、批准文件、健康证明、继续任职证明等,若为外文资料,须进行领事认证并翻译成越南语并经公证或认证,除非依据越南与相关国家之间的国际条约、互惠原则或法律规定可免认证。
2. 材料数量: 1套。
四、处理时限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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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自接收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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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依据财政部第85/2019/TT-BTC号通知及第106/2021/TT-BTC号通知,由省级人民议会制定。
五、适用单位(可提交延期申请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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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法》《投资法》或国际条约设立运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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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设于一省但在其他省设有代表处或分支机构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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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合同执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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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人民委员会或其专业机构设立的企业、组织、代表处或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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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根据合同合作在越设立的运营办公室或外国承包商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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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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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作社法》设立运营的合作社或联合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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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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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人民委员会或其下属专业机关设立的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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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省/直辖市内多个地点为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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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越南主管机关颁发注册证明的外国非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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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人民委员会或其专业机构设立的事业单位、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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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推介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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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商业存在的责任人。
六、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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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
七、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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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外国劳动者劳动许可证延期。
八、费用规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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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第85/2019/TT-BTC号通告(已由第106/2021/TT-BTC号通告修订)所规定,由省/市人民议会主管的费用范围确定。
九、申请表格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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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许可证延期申请表》(Mẫu số 11/PLI,附于第152/2020/NĐ-CP号法令附件I)
十、办理条件: 外国劳动者已获劳动许可证,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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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许可证有效期剩余不少于5天但不超过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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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主管机关批准外国人使用需求(见第152/2020/NĐ-CP号法令第4或第5条,修订见第70/2023/NĐ-CP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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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证明其继续按原内容为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文件。
十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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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越南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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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2025/QH15号国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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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25/NĐ-CP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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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2020/NĐ-CP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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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023/NĐ-CP号修订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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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2025/NĐ-CP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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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QĐ-BNV号决定。
如需详细表格模板、样本或操作说明,请联系当地主管机关或访问国家公共服务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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